南京医科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教师发展中心发布时间:2015-04-03浏览次数:446

南京医科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和教育教学的重要力量,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为了建设一支德才兼备,高质量、高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更好地促进教学工作的发展,使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江苏省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是指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副教授及其以下职称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确保青年教师教学培训的权利。在培训过程中,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坚持立足医学教育及其相关领域,统一规划、分层培训、分类提高,加强多层次交流,开展多种形式并举培训的原则,积极探索青年教师教学培训长效机制。
  第四条 全面提高青年教师适应新环境的能力,更新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升修为,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教育教学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审定全校教师教学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并进行宏观指导,临床教学分委员会负责审定全校临床教师教学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并进行宏观指导。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务处、人事处对培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察。
  第六条 教师发展中心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校青年教师教学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保障经费投入与落实。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培训,提供各类教学咨询服务和教学资源服务。
  (三)负责青年教师教学发展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备案,建立青年教师教学发展自评制度。
  (四)指导、协调和督导各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培训工作,评估培训效果并定期反馈。
  (五)青年教师教学培训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学院对本部门的青年教师教学培训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制定本部门青年教师年度培训规划,组织实施,督促学系(教研室)积极组织、参与相关教学培训工作,考核评估,并确保管理和经费投入。

第三章 培训的目标

 第八条 通过综合培训,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激发和提高青年教师的职业素养、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 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医学教育的历史、现状、趋势和特点,了解先进的医学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
  第十条 通过培养青年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技能、交流沟通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包括:(1)教学设计技能;(2)教学方法和实施技能(包括以教为主、教与学并重和以学为主等教学方法技能);(3)教学媒体应用技能;(4)教学反思技能;(5)教学评价与测量技能;(6)学习方法指导与辅导技能;(7)指导实习和课外活动技能;(8)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技能;(9)教学研讨组织技能;(10)教学研究技能。
  第十一条 根据青年教师个人教学发展计划,培养青年教师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跟踪国内外本专业及其相关学科的最新进展,提高科学素养、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青年教师全面发展。

第四章 培训的形式

 第十二条 采用岗前培训、校本培训、导师制、在职进修和继续教育等培养模式,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培训,多种形式并举。
  第十三条 岗前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通过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等课程,使青年教师初步掌握教学专业知识,培养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的良好师德,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角色,胜任自己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校本培训是学校和各学院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培训,以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教学沙龙或工作坊等)、教学观摩和点评、集体备课等形式为主,辅以网络培训。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度。充分发挥高年资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加强高年资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以国内或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访问学者的形式,参加教学培训,观摩教学,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参加国内外有关教学学术会议、培训班和校际间教学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培训要求和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教学培训按照培训要求和规定予以学分认定,颁发合格证书,记入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九条 新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参加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江苏省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聘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职称评聘教学考核时,必须满足以下教学培训要求:
  (一)新入我校的青年教师,三年内必须培训满12学分(不含岗前培训),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取得《南京医科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培训合格证书》。
  (二)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教学培训不少于4学分,或任现职期间教学培训合计不少于12学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发展中心统一印发《南京医科大学教师教学培训记录本》,记录和认定教学培训学分。
  第二十二条 新入校青年教师的教学试讲由各学院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青年教师教学培训合格的基本条件。

第六章 培训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应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教师参加教学培训的权利,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和各学院应设立教师教学培训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教学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学校组织外出参加教学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由学校支付,学院组织外出参加教学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由学院支付,其他费用待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与教学培训的指导老师,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关工作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出国教学培训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分的认定:
  (一)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和时间,经教师发展中心考核,每次计1~4学分。
  (二)学院组织的教学培训,由学院申报,教师发展中心认定,每次计0.5~2学分。
  (三)外出教学培训,须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根据培训内容和时间认定学分,每次最高不超过4学分。
  (四)其他形式的教学培训学分由教师发展中心考核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